询价函
******有限公司为了满足海底世界日常经营需要,需合作方提供活体生物类商品,(如活体水母(瓶装)、巴西龟(瓶装)、六角恐龙(盒装)等)。
一、项目名称:
海底世界商业活体生物类商品的询价采购项目
二、项目内容:
满足海底世界日常经营需要,提供活体生物类商品(如活体水母(瓶装)、巴西龟(瓶装)、六角恐龙(盒装))等;满足日常小批量、多频次、及时性送货上门要求;根据市场变化,能够满足海底世界提出的新商品引进计划;根据海底世界经营需要,能够免费提供促销人员,协助完成日常促销任务的合作方。
三、采购预算(控制价):
本次询价采购总预算(控制价)为10.5万元(不含税总价),超出此控制价为无效报价。
四、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基本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能力在国内合法经营和提供上述商品或相关服务的单位。
2、供应商参加本次询价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询价采购竞价。
4、被采购人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价。
(二)特定资格要求
1、满足海底世界日常经营要求,提供符合景区销售的活体生物类系列商品;
2、满足海底世界活体生物类类商品的开发要求,能够为景区定制、引进相关的新商品;
3、满足海底世界配送、搬运要求,能够小批量、多频次、次日达的配送和搬运到指定仓库;
4、满足海底世界活体生物类商品销售要求,在景区节假日及暑期旺季期间(合计时长不少于80天)提供的促销人员不少于1人/天,合计时长不少于80天/人次的现场促销活动;
五、供应商报名时应提交的资格要求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附件1);
2、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及身份证明(见附件2-1、2-2);
3、供应商参加本次询价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合法经营承诺书》(见附件3);
4、供应商参加本次询价采购报价所提供的免费配送、搬运服务、促销人员配备、等增值服务内容的《合作经营承诺书》(见附件4)。
5、报价单位业务联系表(见附件5),
(以上资格证明文件为资格必备条件,必须在报名时上传加盖公章扫描件,缺一不可,未提供、提供不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的报名信息将不予通过)
六、供应商报价时应提交的报价文件:
根据海底世界商场上一合作年度活体生物类商品销售情况、订购配送、促销人员配备等具体情况,拟定以下活体生物类商品订购明细表,合作方在满足以上资格审查条件的基础上需填报价文件,详见(附件6报价清单)
活体生物类商品订购销售明细表
商品名称 | 尺寸/规格 | 单次订货量 | 年度订货量 | |
瓶装水母 | 3-4cm/只;2-3只/瓶 | ≤100瓶 | 约6000瓶 | |
水母营养液 | 10ml/瓶 | ≤100瓶 | 约2000瓶 | |
巴西龟 | 4-5cm;1只/瓶 | ≤50瓶 | 约1500瓶 | |
六角恐龙 | 17-20cm/只;1只/盒 | ≤50盒 | 约1000盒 | |
斗鱼 | 5-6cm;1只/瓶 | ≤50瓶 | 约500瓶 | |
相守蟹 | 6-8cm;1只/瓶 | ≤50瓶 | 约500瓶 |
七、评审:
1、采取低价成交的方式,即在全部满足询价文件资格要求前提下,依据合作方报价来评定,根据年度订货量,以“不含税总价合计”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2、如存在两家及以上最低报价,按照“低价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八、报价单位须知:
本项目通过青岛阳光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开展全流程电子化竞价程序,不接受纸质文件,报价单位应先完成平台注册,通过平台免费下载询价采购文件,在2025年06月05日24时前点击“参与项目”,在2025年06月06日14时登录平台进入项目“网上竞价大厅”进行报价并按要求上传电子文件资料。平台服务费为成交总金额的0.6%(无成交额项目服务费为500元,具体收费标准以平台为准),由成交供应商缴纳。
九、合同主要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商品采购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制定商品采购订单、支付商品采购款项、验收商品。
2、乙方根据甲方商品采购订单,为甲方配备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并负责将商品送至甲方所在地。
3、乙方根据甲方采购订单金额,负责为甲方开具订单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 %)。
(二)、合同履行期限
本合同履行期限为: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供货价格
《商品供货价格表》(附件),作为本合同结款的依据,合同期内乙方所供商品价格有所调整,乙方需提供《商品供货价格调整函》(加盖乙方公章);合同期内乙方若有新商品供应,乙方需提供《新商品供货价格表》(加盖乙方公章)。《商品供货价格表》、《商品供货价格调整函》、《新商品供货价格表》均可作为甲方支付乙方供货结款的依据。
(四)、交货地点:青岛市市南区莱阳路1号商品部。
(五)、风险转移:乙方将货物交付至甲方之前,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六)、品质保证
1、乙方须保证所配备的商品和附赠品,符合《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专利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企业商品标准要求。若出现商品质量问题,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全额赔偿。
2、乙方须保证享有所供货物所需的完整知识产权,并保证甲方或甲方客户在任何区域使用该货物或者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如发生此类纠纷,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全额赔偿。
3、乙方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向甲方提供的证件有:《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供货方需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因证件的不全和过期等导致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若因上述质量问题给第三人(或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由乙方承担。
(七)、验收方式及不合格更换
在上述交货地点,甲方根据乙方先前提供商品的规格、质量、材质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入库后,即为商品验收完毕,若经验收商品不合格的,甲方应在发现商品不合格后7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于7日内给予更换商品,直至商品符合质量要求。
(八)、促销人员配备
合同期限内,乙方需为甲方配备商品促销人员,具体促销人员人数约定为:
1、甲方营业淡季共需配备促销人员 0 名。
2、甲方营业平季共需配备促销人员 0 名。
3、甲方营业旺季及旅游黄金周期间共需配备促销人员 1 名。
4、根据甲方景区客流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增加临时促销人员,来满足销售需要。
5、乙方配备的促销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劳工权益均由乙方负责,乙方必须按照《劳动法》等有关规定保证促销人员的合法权益,双方一致确认,甲方与乙方促销人员不存在任何形式上或者实质上的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或其他相关关系,所有与劳动关系等相关的事宜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配备的促销人员需服从甲方日常管理,参与甲方日常销售工作。合作具体详见:《供方管理规定》、《安全责任书》。
(九)、供货对账及发票开具
供货对账以甲方验收入库后打印并盖章的《采购验收入库单》和《商品退货出库单》为依据,甲乙双方核对本期所供商品的品名、数量、总价后,乙方为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供货结款
甲乙双方采用周期性结款方式,甲方结算当期已销售完成的部分货款,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3%)的30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相应货款。
(十一)、开票及付款信息
1、甲方开票信息
(十二)、违约责任:
1、如乙方商品质量不符合约定且在规定期限内未予换货的或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时间供货的,每逾期一个工作日应向甲方支付该批商品订单总金额的 0.1% 违约金,违约金计算直至乙方更换符合质量的产品日止和完成交付产品日止。
2、乙方所供商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违反有关政府部门的规定,致使甲方被追究责任的,甲方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视为乙方违约。
3、乙方促销人员,因劳资纠纷等相关事宜起诉甲方或在自媒体、媒体报道上等散发对甲方不利的言论等,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当期商品订单总金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追偿。
4、乙方应确保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 %)符合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如因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错误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正常抵扣的,乙方除需重新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还应按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的 0.1%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全部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补足。
5、在合同期内,乙方不得将权益转让、转租、抵押或采取任何侵犯甲方利益的行为;合作期间,乙方发生的债权、债务及其他纠纷、诉讼等均由乙方负责。如乙方出现以上行为,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合同。
6、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乙方的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因此支付的行政罚款,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金、违约金,甲方为行使权利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公告费等),乙方还应对甲方的损失进行赔偿。
(十三)、合同的解除、终止:
在下列情形下,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1、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
2、乙方提供的商品无商品合格证明或无证明商品质量所需要的其它证件,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仍不能提供的;
3、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按期供货的;
4、乙方提供的商品属假冒伪劣商品或不合格商品、商品涉嫌侵犯第三者权益或被第三方认定为侵权的;
5、乙方提供的商品出现质量或残损问题,乙方拒不履行更换、退货或不承担对消费者等第三方造成的损害赔偿及相关费用等义务的;
6、乙方出现严重经营困难,经甲方认定认为其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
7、乙方出现其他严重影响甲方声誉或甲方订约目的行为的;
8、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甲乙双方可协商终止本合同;
9、乙方促销人员配备不及时、不到位、不听从甲方指挥,乙方促销人员起诉甲方,经甲方督促乙方后仍未整改的;
10、其它未尽事由,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终止本合同。
十、询价单位:
******有限公司
地 址:青岛市市南区莱阳路1号
联 系 人:李永波
联 系 电 话:0532-******
十一、监督举报
******集团相关部门的监督。
监督举报电话:0532-******;
监督举报邮箱:******。
(我们将尽快落实您发现的问题,对您的个人信息及所提供的举报资料严格保密。)
十二、廉洁从业风险提示单
投标单位廉洁从业法律风险提醒单
各投标单位:
按照************集团纪委将严肃查处招投标领域违法投标、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现将相关法律风险提醒如下,请各投标单位坚守底线,规范投标及中标后行为。
一、违法投标行为
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下列投标行为属于违法投标行为:
(一)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主要包括: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串通投标等。
******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
(三)投标人骗取中标。主要包括: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及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四)中标后不按招标文件要求签订合同。主要包括: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与招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等。
(五)中标后违法转让、分包行为。主要包括: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等。
二、违法投标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刑法等法律规定,投标人违法投标的,根据违法情节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1.中标无效;2.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5.给招标人或其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投标人骗取中标的:1.中标无效;2.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中标后不按招标文件要求签订合同的:1.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2.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3.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3.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四)中标后违法转让、分包的:1.转让、分包无效;2******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五)情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要包括: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单位行贿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3.因单位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4.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或者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予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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